核心提示 : 买来的高品质钻石,拿去相关部门鉴定后却显示低了几个档次,市民屠先生一怒之下将销售钻石的本市某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两枚钻石,同时赔偿其近百万元。但被告商场却认为原告买来钻石是送人的,不属于我国消保法保护的对象,而且也不存在欺诈行为。日前,上海黄浦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原告屠先生诉称,2013年10月16日、2014年7月6日,其分别在本市某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处购买1.15克拉与3.5克拉裸钻各一颗,价格分别为43576元、28万元,两颗裸钻所附证书均载明重量分别为1.15克拉与3.5克拉,颜色均为F级,净度分别为SI1、VS2级。购买后,原告于2014年9月、11月分别将上述钻石送相关部门检测,结论为1.15克拉钻石颜色为K级、净度为SI2级;3.5克拉钻石颜色为L级、净度SI1级。现起诉要求被告分别退还原告货款43576元及28万元,分别赔偿原告130728元及84万元。
庭审中,被告上海某百货商场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屠先生的诉讼请求。首先,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在买卖关系中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已交付了钻石,原告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要求退还不符合交易习惯及法律依据;其次,被告不存在欺诈原告行为,无论在国际还是中国不同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证书会因实验室条件对同一钻石也会出现差异,因此在国际上通行是按照市场零售价为依据,本案中被告出售的钻石与我国该行业(原告的鉴定机构)的均值对应的等级价格为27万元,与被告出售给原告的28万元钻石的价格相当;此外,原告在被告处已购买了7颗裸钻,因此原告应当知道以28万元的价格是不可能买到70万元钻石的常识。
被告方还认为,因原告准备将系争钻石卖给他人,他人要求原告出具国际证书,因此被告认为原告不属于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法中的消费者。不同的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存在差异性,现申请委托三家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对于被告方不认可原告属于消保法保护对象的问题,屠先生表示,首先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身份不是合法消费者,被告销售给原告的裸钻与检测的结果有差异,颜色和净度与实际不相符合,证书上记载的远远超过钻石本身,所以原告提出的诉请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被告代理人却认为,原告购买钻石有转卖意图,所以他不是消保法保护的对象,原告购买7颗钻石,3颗赠送,有国际上的一级证书,在转卖过程中下家要求提供国检的证书,原告实际是想通过诉讼来解决支付20万元去出售70万元价格的商品。
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