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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须知

天津市宝玉石流通行业协会 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为加强会费的管理,及时足额收取会费,保证会费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天津市宝玉石流通行业协会章程结合本协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收取的条件

1、凡是天津市宝玉石流通行业协会会员单位,都应履行会员义务,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2、凡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会费的,由协会负责催缴;仍未交纳会费的,在协会内部进行通报;理事以上单位一年拒不缴纳会费的,          取消理事以上资格;会员单位二年拒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费收取原则

按照会员单位在天津市宝玉石流通行业协会承担的责任和权利,按差级分档收取。

三、会费收取的标准

结合我会的实际情况,每年缴纳会费的标准如下:

1、会长单位每年50000元。

2、副会长单位每年10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2000元。

4、会员单位每年800元。

四、缴纳会费的时间和方法

1、会员及以上单位在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会费。

2、收到会费后,由天津市宝玉石流通行业协会秘书处按缴纳数额开具财政局监制的统一收据。

五、会员单位缴纳会费后享受如下权利

1、天津市宝玉石流通行业协会颁发的会员证书。

2、参加天津市宝玉石流通行业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按会员优惠价格收取费用。

 

 

天津市宝玉石流通行业协会

201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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