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6552-2010
代替GB/T 16552-2003
珠 宝 玉 石 名 称
Gems ─ Nomenclature
2010-09-26发布 2011-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的编写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6552-2003。
本标准与GB/T 16552-2003相比,主要内容变化如下:
——调整了适用范围;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
——在合成宝石和人造宝石的定义中增加了“集合体”;(见本标准3.1.2.1和3.1.2.2)
——修改了拼合宝石的定名规则;(见本标准4.1.2.3)
——增加了“珠宝玉石饰品”的定义和定名规则;(见本标准3.5和4.5)
——删除了原3.13.2常见优化处理方法;
——调整了优化处理的定名规则,增加了有关多种优化处理的定名规则;(见本标准4.4)
——附录A中增加了品种名称;增加和删除了某些品种的亚种或商业名称;
——附录A中修改了某些品种的主要组成矿物;
——附录B中增加了某些品种的优化处理方法及类别;
——附录B中修改了珠宝玉石优化处理的效果。
本标准由全国珠宝玉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98)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蓓莉、高岩、王曼君、沈美冬。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GB/T 16552-1996、GB/T 16552-2003。
珠 宝 玉 石 名 称
ems—Nomenclature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珠宝玉石鉴定、文物鉴定、商贸、海关、保险、典当、资产评估以及科研教学、文献出版等领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553 珠宝玉石鉴定
GB 11887 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
QB/T 1689 贵金属饰品术语
QB/T 2997 贵金属覆盖层饰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珠宝玉石 gems
珠宝玉石是对天然珠宝玉石和人工珠宝玉石的统称,简称宝石。
3.1.1
天然珠宝玉石 natural gems
由自然界产出,具有美观、耐久、稀少性,具有工艺价值,可加工成饰品的物质,分为天然宝石、天然玉石和天然有机宝石。
3.1.1.1
天然宝石 natural gemstones
由自然界产出,具有美观、耐久、稀少性,可加工成饰品的矿物的单晶体(可含双晶)。3.1.1.2
天然玉石 natural jades
由自然界产出的,具有美观、耐久、稀少性和工艺价值的矿物集合体,少数为非晶质体。
3.1.1.3
天然有机宝石 natural organic substances
由自然界生物生成,部分或全部由有机物质组成,可用于首饰及饰品的材料。
注1:养殖珍珠(简称“珍珠”)也归于此类。
3.1.2
人工宝石 artificial products
完全或部分由人工生产或制造用作首饰及饰品的材料(单纯的金属材料除外),分为合成宝石、人造宝石、拼合宝石和再造宝石。
3.1.2.1
合成宝石 synthetic stones
完全或部分由人工制造且自然界有已知对应物的晶质体、非晶质体或集合体,其物理性质、化学成份和晶体结构与所对应的天然珠宝玉石基本相同。
3.1.2.2
人造宝石 artificial stones
由人工制造且自然界无已知对应物的晶质体、非晶质体或集合体。
3.1.2.3
拼合宝石 composite stones
由两块或两块以上材料经人工拼合而成,且给人以整体印象的珠宝玉石。
3.1.2.4
再造宝石 reconstructed stones
通过人工手段将天然珠宝玉石的碎块或碎屑熔接或压结成具整体外观的珠宝玉石。
3.2
仿宝石 imitation stones
用于模仿某一种天然珠宝玉石的颜色、特殊光学效应等外观特征的珠宝玉石或其它材料。“仿宝石”不代表珠宝玉石的具体类别。
3.3
特殊光学效应 optical phenomena
在可见光的照射下,珠宝玉石的结构、构造对光的折射、反射、衍射等作用所产生的特殊的光学现象。
3.3.1
猫眼效应 chatoyancy
在平行光线照射下,以弧面形切磨的某些珠宝玉石表面呈现的一条明亮光带,随珠宝玉石或光线的转动而移动的现象。
3.3.2
星光效应 asterism
在平行光线照射下,以弧面形切磨的某些珠宝玉石表面呈现出两条或两条以上交叉亮线的现象。常呈四射或六射星线,分别称为四射星光或六射星光。
3.3.3
变色效应 color changing
在不同的可见光光源照射下,珠宝玉石呈现明显颜色变化的现象。常用的光源为日光灯和白炽灯两种光源。
3.4
优化处理 enhancement
除切磨和抛光以外,用于改善珠宝玉石的颜色、净度、透明度、光泽或特殊光学效应等外观及耐久性或可用性的所有方法。分为优化和处理两类。
3.4.1
优化 enhancing
传统的、被人们广泛接受的、能使珠宝玉石潜在的美显现出来的优化处理方法。
3.4.2
处理 treating
非传统的、尚不被人们广泛接受的优化处理方法。
3.5
珠宝玉石饰品 gems ornaments
指以珠宝玉石为原料,经过切磨、雕琢、镶嵌等加工制作,用于装饰的产品。
4 定名规则和表示方法
4.1 珠宝玉石
珠宝玉石的定名应按附录A中的基本名称和本标准中规定的各类定名规则及附录B的要求进行确定。
a. 附录A中未列入的其他名称,使用时应加括号并在其前注明附录A中所列出的同种矿物(岩石)或材料的珠宝玉石名称。
b. 附录A中未列入的其他矿物(岩石)、材料名称可直接作为珠宝玉石名称。
c. “珠宝玉石”、“宝石”不能作为具体商品的名称。
4.1.1天然珠宝玉石
4.1.1.1天然宝石
直接使用天然宝石基本名称或其矿物名称,无需加“天然”二字。
a.产地不参与定名,如:“南非钻石”、“缅甸蓝宝石”。
b.禁止使用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天然宝石组合名称定名某一种宝石,如:“红宝石尖晶石”、“变石蓝宝石”。“变石猫眼”除外。
c. 禁止使用含混不清的商业名称,如:“蓝晶”、“绿宝石”、“半宝石”。
4.1.1.2 天然玉石
直接使用天然玉石基本名称或其矿物(岩石)名称,在天然矿物或岩石名称后可附加“玉”字;无需加“天然”二字,“天然玻璃”除外。
a.不用雕琢形状定名天然玉石。
b.不能单独使用“玉”或“玉石”直接代替具体的天然玉石名称。
c. 附录A表A.2中列出的带有地名的天然玉石基本名称,不具有产地含义。
4.1.1.3 天然有机宝石
直接使用天然有机宝石基本名称,无需加“天然”二字,“天然珍珠”、“天然海水珍珠”、“天然淡水珍珠”除外。
a.“养殖珍珠”可简称为 “珍珠”,“海水养殖珍珠”可简称为 “海水珍珠”,“淡水养殖珍珠”可简称为“淡水珍珠”。
b.产地不参与天然有机宝石定名,如:“波罗的海琥珀”。
4.1.2 人工宝石
4.1.2.1 合成宝石
必须在对应的天然珠宝玉石基本名称前加“合成”二字。
a.禁止使用生产厂、制造商的名称直接定名,如:“查塔姆(Chatham)祖母绿”、“林德(Linde)祖母绿”。
b. 禁止使用易混淆或含混不清的名称定名,如:“鲁宾石”、“红刚玉”、“合成品”。
4.1.2.2 人造宝石
必须在材料名称前加“人造”二字,“玻璃”、“塑料”除外。
a.禁止使用生产厂、制造商的名称直接定名。
b.禁止使用易混淆或含混不清的名称定名,如:“奥地利钻石”。
c. 禁止用生产方法直接定名。
4.1.2.3 拼合宝石
必须在组成材料名称之后加“拼合石”三字或在其前加“拼合”二字。
a. 可逐层写出组成材料名称,如:“蓝宝石、合成蓝宝石拼合石”。
b. 可只写出主要材料名称,如:“蓝宝石拼合石”或“拼合蓝宝石”。
4.1.2.4
再造宝石
必须在所组成天然珠宝玉石基本名称前加“再造”二字。如:“再造琥珀”、“再造绿松石”。
4.2 仿宝石
4.2.1仿宝石定名规则应为:
a. 在所仿的天然珠宝玉石基本名称前加“仿”字。
b. 应尽量确定具体珠宝玉石名称,且采用下列表示方式,如:“仿水晶(玻璃)”。
c. 确定具体珠宝玉石名称时应遵循本标准规定的所有定名规则。
d. “仿宝石”一词不应单独作为珠宝玉石名称。
4.2.2 使用“仿某种珠宝玉石”表示珠宝玉石名称时,意味着该珠宝玉石:
a. 不是所仿的珠宝玉石(如:“仿钻石”不是钻石)。
b. 所用的材料有多种可能性。(如:“仿钻石”可能是玻璃、合成立方氧化锆或水晶等)。
4.3 具特殊光学效应的珠宝玉石
4.3.1猫眼效应
在珠宝玉石基本名称后加“猫眼”二字。只有“金绿宝石猫眼”可直接称为“猫眼”。
4.3.2星光效应
在珠宝玉石基本名称前加“星光”二字。具有星光效应的合成宝石, 在所对应天然珠宝玉石基本名称前加“合成星光”四字。
4.3.3 变色效应
在珠宝玉石基本名称前加“变色”二字。具有变色效应的合成宝石,在所对应天然珠宝玉石基本名称前加“合成变色”四字。“变石”、“变石猫眼”、“合成变石”除外。
4.3.4 其他特殊光学效应
除星光效应、猫眼效应和变色效应外,其他特殊光学效应不参与定名,可在相关质量文件中附注说明。
注1:砂金效应、晕彩效应、变彩效应等均属于其他特殊光学效应。
4.4 优化处理
4.4.1 优化
直接使用珠宝玉石名称,可在相关质量文件中附注说明具体优化方法。
4.4.2 处理
a. 在珠宝玉石基本名称处注明:
——名称前加具体处理方法,如:扩散蓝宝石,漂白、充填翡翠;
——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处理方法,如:蓝宝石(扩散)、翡翠(漂白、充填);
——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处理”二字,如:蓝宝石(处理)、翡翠(处理);应尽量在相关质量文件中附说明具体处理方法,如:扩散处理,漂白、充填处理。
b. 不能确定是否经过处理的珠宝玉石,在名称中可不予表示。但应在相关质量文件中附注说明“可能经××处理”或“未能确定是否经××处理”。
c. 经多种方法处理的珠宝玉石按a或b进行定名。也可在相关质量文件中附注说明“××经人工处理”,如:钻石(处理),附注说明“钻石颜色经人工处理”。
d. 经处理的人工宝石可直接使用人工宝石基本名称定名。
4.5 珠宝玉石饰品
珠宝玉石饰品按珠宝玉石名称+饰品名称定名。珠宝玉石名称按本标准中各类相对应的定名规则进行定名;饰品名称依据QB/T 1689的规定进行定名。如:
——非镶嵌珠宝玉石饰品,可直接以珠宝玉石名称定名,或按照珠宝玉石名称+饰品名称定名。如:“翡翠”,或“翡翠手镯”。
——由多种珠宝玉石组成的饰品,可以
·逐一命名各种材料;如:“碧玺、石榴石、水晶手链”;
·以其主要的珠宝玉石名称来定名,在其后加“等”字,但应在相关质量文件中附注说明其它珠宝玉石名称。
——贵金属镶嵌的珠宝玉石饰品,可按照贵金属名称+珠宝玉石名称+饰品名称进行定名。其中贵金属名称依据GB 11887的规定进行材料名称和纯度的定名。
——贵金属覆盖层材料镶嵌的珠宝玉石饰品,可按照贵金属覆盖层材料名称+珠宝玉石名称+饰品名称进行定名。其中贵金属覆盖层材料名称按照QB/T 2997的规定进行命名。
——其它金属材料镶嵌的珠宝玉石饰品,可按照金属材料名称+珠宝玉石名称+饰品名称进行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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