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市场秩序,加强产品质量的自律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保护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标准与《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自律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珠宝玉石首饰生产、加工、经营、检测鉴定,以及有关活动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宝玉石协会负责全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自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并邀请各地方珠宝协(商)会配合、协助产品质量自律监督检查的工作。
第四条 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自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领导、授权与监督。
第五条 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自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第六条 组织机构:中国宝石协会设立行业自律工作组负责领导、组织全国珠宝玉石首饰产品质量自律监督检查工作,由中国宝玉石协会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落实。并制定每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方案和实施细则。
第七条 成立若干市场检查抽样小组,由全国各地有关珠宝协(商)会、检测鉴定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并邀请相关的地方政府官员参加,负责领导和监督。被检查地区至少有一名专家参加,抽取样品进行重新编号、登记和封存。检查抽样人员不参与检测鉴定工作。
第八条 成立若干检测鉴定小组,由全国有关检测鉴定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被检查地区至少有一名专家参加,鉴定小组人数一般5名或7名。检测鉴定人员不参与市场抽样工作。工作完成后检测鉴定小组向中国宝玉石协会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提交工作报告,经审议后,报中国宝玉石协会行业自律工作组。
第九条 行业自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结果由中国宝玉石协会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和进行行业内部公告。
第十条 行业自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方式:
1.全国普查:是指对所有珠宝玉石首饰的全国检查或对某一类首饰(例如:镶嵌钻石首饰、翡翠首饰等)的全国检查。检查地区(城市)、商(厂)家、样品抽取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决定。检测方式:盲检。
2.专项检查:是指对某一地区或某一经营、生产加工企业的珠宝玉石首饰产品的检查,以及对某一检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的检查。
3.检查次数和时间:每年在适当的时间进行一次全国普查,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检测鉴定的依据是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 所有抽取的样品均封样后由鉴定小组在指定的具有合格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第十三条 行业自律工作的费用:由每次被检查企业分摊,有关检测鉴定机构免费提供检测鉴定所需的仪器设备,不足部分由中国宝玉石协会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问题处理:凡是在检查中认为不合格的产品和不合格的鉴定证书均交由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同时,中国宝玉石协会对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和不合格鉴定证书处理办法如下:
1.凡是产品质量和鉴定证书有问题的进行批评教育、通过批评、通报警告等处理;
2.产品质量和鉴定证书问题特别严重的查清问题后撤消会员资格、进行媒体曝光等处理。
第十五条 对检查鉴定结果有疑义的自接到检查鉴定结果通知书15日内可以向国家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复检申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宝玉石协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全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自律工作会议讨论通过,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